文件名称: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3号
发布时间:1989-07-10
实施时间:1989-07-10
第一章总则
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进口兽药的质量复核试验工作,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负责进口兽药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兽药监察所对已进口的兽药实施监督管理。
凡需进口兽药者,均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或农业部申报,办理《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二章进口兽药的注册管理
注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类兽药,不再制定质量标准。
承担质量复核试验的单位在收到试验用全部材料后的六个月内向农业部报送结果。
第三章申请进口兽药的审批程序
《进口兽药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未进口应重新申请。
《进口兽药许可证》副本应抄送农业部和进口口岸兽药监察所。
农业部应在收到“进口兽药申请表”后的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的决定。所进口的兽药只限自用,不准销售或转让。
第四章进口兽药质量检验与监督
未经检验的进口兽药,不准迁移存放地点,不准销售、使用。
对已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兽药,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对在临床使用中发生毒副反应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农业部报告。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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