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
文件编号:高检研发字(1989)第2号
发布时间:1989-04-12
实施时间:1989-04-12
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你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字(1987)第7号“
今后办理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支储蓄户存款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符合贪污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贪污罪,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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