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几个问题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03-29
实施时间:1989-03-29
1.14英寸以下的彩色电视机应征收特别消费税,每台税额为400元。
2.凡带有高频头、中频放大通道和伴音功率放大电路、能接收载有图像与声音信号的电滋波的彩色监视器,应按照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
3.进口的旧的彩色电视机,应按规定的税额征税。
4.进口彩色电视机的成套散件、关键件在进口环节不征特别消费税,在国内组装成彩色电视机后,于出厂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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