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文件编号:(89)国税流字第095号
发布时间:1989-03-01
实施时间:1989-01-01
近接部分省、市和有关部门反映,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按从量定额征收以来,生产企业已具备了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的条件,因此建议调整有关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为了调动原油、天然气所在地开采的积极性,适当补偿开采资源后造成的一些损失。经研究决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以上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因纳税地点调整引起的省间收入转移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按照“增加税收的省增加收入基数,减少税收的省减收入基数”的原则,由有关省协商收入转移数字后,报财政部调整当年收入预算,调整财政体制包干基数或年终单独结算。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