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列支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88]国税所字第011
发布时间:1988-12-31
实施时间:1988-12-31
1988年11月2日国务院以国发(1988)76号通知批转了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意见》,对该文中一条(二)款规定的“乡镇企业税前列支的一部分社会性开支费用”,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通知如下:
国发(1988)76号中所规定的“乡镇企业税前列支的一部分社会性开支费用”,属于建立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这部分社会性开支费用,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的规定,是按计税利润的10%以内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的社会性支出费用的一部分,请各地照此执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