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对承包(租赁)企业担保人所得风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9-20
实施时间:1988-09-20
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198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承包(租赁)企业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风险收入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承包、转包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承包(租赁)合同对担保人明确规定有担保风险收入的,依合同规定的分成数额在支取时征税;对属于合同中没有规定,仅据承包(租)人口说付给担保人的,仍视为承包(租)人所得收入征税,不得冲减其计税收入额。No.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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