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9 07:15:32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8-15

实施时间:1988-0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一百六十九
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1988年8月15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87〕第4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以及哪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现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以及审判员认为其他确属应当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审判员应当移送执行。除此之外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送达或宣判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申请执行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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