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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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8-08-01
实施时间:1988-08-01
第一章总则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的四次方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查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三章定期检验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和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度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排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锅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1)呈封闭状的裂纹;
(2)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3)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4)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5)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1)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2)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3)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4)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5)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6)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或等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1)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0平方厘米。
(2)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原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2)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3)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道(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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