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人劳(1988)12号
发布时间:1988-04-18
实施时间:1988-04-18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系指企业对于职工所犯错误在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此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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