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
文件编号:(88)高检3厅字第28号
发布时间:1988-03-29
实施时间:1988-03-29
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88)湘检监处字8号文收悉。
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劳改检察派出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可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报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确有错误,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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