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失效]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8 07:32:4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失效]

文件编号:(87)民他字第66号

发布时间:1988-03-12

实施时间:1988-0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1988年3月1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8号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强锡麟把全部财产捐赠国家是一种爱国的行为,也是他与妻子高志竞的共同意思表示,代表了他们夫妻俩的共同意愿,应依法保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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