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3-08
实施时间:1988-03-08
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云法字〔1987〕第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景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体户李世民诉云县航运公司一案时,依法冻结航运公司在营业所的存款后,营业所不经法院准许,仅根据航运代理人的证明,就让航运公司将款取走。如承取款时未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或者虽已超过六个月,但法院又进行了续冻,则营业所的这一作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此复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云法字〔1987〕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根据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反映,景东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在审理景东县个体户李世民诉云县航运公司一案时,法院为了便于执行,冻结云县航运公司在禄丰县广通镇营业所的帐户存款5.000元。结案判决后,航运公司不服,上诉思茅中院。航运公司并在上诉期间由其诉讼代理人(云县法律顾问处律师)谭然出具证明,从营业所把冻结款取走,结果二审审结后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特此报告
1987年9月12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