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可否..
文件编号:裁字[1988]第01号
发布时间:1988-03-03
实施时间:1988-03-03
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传问题的复文
你会来信提出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达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问题,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如果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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