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作兴建对外工业加工区时所需进口货物..
文件编号:(87)署税字第1099号
发布时间:1987-11-19
实施时间:1987-11-19
工业加工区时所需进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批复
(87)汕关新贸字第108号请示收悉。
普宁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香港铿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建设通用厂房和综合服务中心大楼,并以此经营房产租赁业务,其实质是进口设备、材料建筑房屋后用租赁的方式分期收回投资和获取利润,与一般的中外合作建造商品房出售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从原则上讲,这类项目进口的设备、材料应予照章征税。但考虑到这样做有利于解决目前部分地区的资金困难,并考虑到与现行税收政策相衔接,经与财政部生产力总局研究,对此项目的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为了执行中的方便,在上述设备、材料进口时,都呆先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在项目完成后,再予核实清算。
以上希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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