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11-01
实施时间:1987-11-01
第一章总则
气象科技扶贫是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的专业气象服务,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地区应为气象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服务的分工和协作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警报的范围一般以责任区内的为主;
(二)为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部门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内部气象服务,其范围可不受责任区的限制;
(三)海洋天气预报、警报的服务责任区按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益服务
(一)为各级政府组织的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
(二)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材料;
(三)为军事活动、紧急求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电话询答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通用性的天气预报、警报等。
第四章专业有偿服务
(一)专业气象预报;
(二)专业气象情报;
(三)应用气候分析和气候资料加工;
(四)大气环境评价;
(五)现场大气测试和气象保障;
(六)对外部门气象观测原始数据的技术鉴定或审核;
(七)其它气象科技服务。
第五章服务效益
第六章专业有偿服务的收费和分配
第七章服务系统的业务建设
第八章服务的管理
(一)每年重要农事季节和各地主要灾害性天气季节到来之前,研究部署服务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研究振兴地方经济和扶贫等的需要,提出加强和提高气象服务工作的措施;
(三)组织好服务联防和经验交流,协调好内部合作,推动专业有偿服务的发展和质量与信誉的提高;
(四)研究气象服务系统的业务建设和改进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章服务工作制度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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