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10-06
实施时间:1987-10-06
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知青办企业一律按《扩征规定》的7%征集率计征能源交通基金。
对贫困县就扩征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仍应按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财政部《贯彻<国务院
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经其批准的临时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业户,应按《贯彻通知》的规定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对未经其批准的无证临时经营者是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对暂未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如何核定其年度税后利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本着应征的能源交通基金不低于已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的负担水平为原则,及时组织入库,防止流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个体工商业户用现金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可暂用完税证作为缴款凭证。是否统一制订缴款凭证,待研究后另行通知。扩征的能源交通基金属于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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