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7 07:37:23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

文件编号:劳人薪(1987)43号

发布时间:1987-08-29

实施时间:1987-08-29

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工作的少数
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7年8月29日劳人薪(1987)43号)

四川省人事局、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省人事局七月二十八日川人工(1987)13号文收悉。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可否参照从十类、十一类工资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发放生活补贴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从十类、十一类工资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享受的在京生活补贴,是经中央、国务院同意,做为特殊问题予以解决的。仅限于因工作需要调来北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不适用于其他地区和城市。因此,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不能参照劳人薪〔1984〕129号、劳人薪〔1985〕51号文件精神办理。请你们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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