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7 07:36:26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

文件编号:[1987]民他字第20号

发布时间:1987-08-25

实施时间:1987-08-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

(试行)实施前
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
的无特殊理由依法不予支持问题的批复
(1987年8月25日
〔1987〕民他字第2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86)第8号《关于黄仁义与张宗铭房屋买卖申请执行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申请执行人黄仁义之夫吴发亮(已故)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宗铭及其父张德甫(已故)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自解放初期皖北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张宗铭父子因无经济支付能力,始终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而吴发亮也从未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事隔事年后,吴发亮之妻黄仁义于1984年10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按原判决强制张宗铭执行。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该案已经终审判决30多年,原告吴发亮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之妻黄仁义提出申请执行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两年以后,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如果黄仁义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后,逾期提出的申请执行没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则对其申请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