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
文件编号:[1987]民他字第20号
发布时间:1987-08-25
实施时间:1987-08-25
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
的无特殊理由依法不予支持问题的批复
(1987年8月25日
〔1987〕民他字第20号)
你院法民他字(86)第8号《关于黄仁义与张宗铭房屋买卖申请执行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申请执行人黄仁义之夫吴发亮(已故)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宗铭及其父张德甫(已故)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自解放初期皖北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张宗铭父子因无经济支付能力,始终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而吴发亮也从未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事隔事年后,吴发亮之妻黄仁义于1984年10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按原判决强制张宗铭执行。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该案已经终审判决30多年,原告吴发亮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之妻黄仁义提出申请执行是在我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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