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文件编号: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发布时间:1987-02-18
实施时间:1987-02-18
(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励证书4000元
二等奖励证书2500元
三等奖励证书1500元
四等奖励证书1000元
各省级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气象
(一)应用于国家经济、国防现代化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程序、新设计、新方案、新工艺、新材料、新型传感器等),属于国内气象行业首创或领先,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三)在国家工程建设、气象工程建设、气象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四)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技术中,超过或达到原产品的技术水平或对引进技术作了较大改进,使之适宜于我国应用、推广和生产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五)在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气象科学技术管理规律和方法,并用于指导某一方面的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对开创新局面卓有成效(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六)在气象标准化工作中,研制出本行业先进的标准,有创造性,经过应用取得显著效果(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七)在气象计量工作中,在研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精密测试装置与测试方法、制定计量检定系统与检定规程等方面,创造出具有先进水平的工作成果,并经过实践应用取得显著效果(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八)在气象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为国家和气象部门的各项建设提供有创见的战略决策、战术应用的情报调研和服务,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一)符合请奖条件的气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级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在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不含获得省科委奖励的项目)选出优秀项目申报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几个单位(或跨部门、行业)共同完成的气象科学技术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主持评审上报。
(二)符合请奖条件的气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所要求的附件,填写要求详见《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要求及说明。
(三)气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通过中国气象学会提出请奖申请,经3-5名高级技术职务的同行专业人员评议推荐,中国气象学会审核认可后向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报奖。省级气象学会亦可向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机构推荐请奖项目。
(四)根据(85)国科成字012号文通知,申报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每项交纳40元,个人(指非职务研制者)申报,每项交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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