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教人员应当一律送..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6 07:46:05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教人员应当一律送..

文件编号:[1987]公(审)15号

发布时间:1987-02-17

实施时间:1987-02-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教人员
应当一律送劳教场所收容的通知

(1987年2月17日<1987>公(审)15号)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1986年11月24日《关于清理公安机关留用劳教人员的通知》(<86>皖公(审)字第145号通知)中规定,劳教人员“实际执行期限不足一年的送地、市拘役所或收审所执行,没有拘役所或收审所的地区,可交由县(市)看守所执行”。公安部过去曾多次通知,劳教人员要送劳教场所收容,不得在其他场所关押。因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的上述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现再次重申,凡经审查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要在1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其他场所不得关押劳教人员。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