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02-15
实施时间:1987-02-15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五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纪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与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员的和经费。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由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调查项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
国家一般每十年进行一次重大国情国力(人口、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行业等)普查。在两次普查中间进行一次人口状况的简易普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其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商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所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具体商定。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每个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三、颁发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先行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是非法报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盖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的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检查监督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决定政策、制定计划、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地区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检查监督
三、根据本地区决定政策、制定计划、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并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本地区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定期发布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发表统计公报;
六、统一管理本地区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
七、组织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以及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地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与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
二、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部门、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帐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据《
乡、镇以下的行政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他们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领导。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它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的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
一、定期深入检查
二、对违反
三、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力。
统计检查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各主管部门委任,并发给《统计检查员证书》。《统计检查员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负责按期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
二、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统计员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
五、违反《
六、违反《
七、违反《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个体经营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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