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6 07:43:40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高检2发字(1987)第7号

发布时间:1987-01-26

实施时间:1987-01-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26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内检经字(86)146号《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86)财预字228号文件中关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82)财预字78、91文号及有关的补充规定、解释等同时废止”的规定精神。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应按照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办理。

二、赃物中不易搬运的物资设备,可以原地封存,随案移送赃物清单、照片。待法院判决后再作处理。

三、在查办案件中,赃款赃物应予追缴。对于已被案犯全部挥霍,无法追缴或者被某些单位挪作他用无力赔偿的赃款赃物,应先查明事实,并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附卷移送法院审理。

四、对已转入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的赃款赃物,亦应先查明事实。同时应采取保全措施,该扣押的扣押,该查封的查封,并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和扣押清单、查封赃款赃物法律文书附卷移送法院审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