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09-30
实施时间:1986-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税
对于某些货物,除核查随附发票外,必要时应查阅合同。
各关应对本关区常见的进出口货物积累价格资料,通过价格比较,防止伪报价格,偷漏税款。
总署和各关之间,关和关之间,应逐步建立价格信息交流网,加强审价工作。
对于进口税则上未列名的新商品,确定税则归类后,应按规定上报总署关税司。由关税司负责协调统一全国各关的进口新商品的税则归类。
对于难于确定税则归类的进口新商品,应填报《税则归类问答书》,上报总署关税司确定税则归类。
在计算代征税款时,应注意正确运用税种、税目和完税价格公式。
对于出口应税货物,可以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担保应纳税款后,先放货,后征税。
对于申报为集中纳税的货物,而根据单证又无法确定时,商北京海关弄清情况后办理。
第三章减税与免税
科级海关不得自行审批特定减免税。
第四章退税与补税
属于异地海关补税的,异地海关应将补税情况函告原进口地海关,以便在有关单证上报注。
第五章税收的催缴与入库
对于欠缴税款超过三个月的,应商请银行协助扣款缴纳税金,或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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