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
文件编号:外发[1986]47号
发布时间:1986-08-14
实施时间:1986-08-14
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
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发〔1986〕47号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过去,由于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针对过去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现根据我国
1、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
对方;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
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2、委托送达法律文书须用委托书。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须附有中文译本。
3、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如受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一般不予送达;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或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对方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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