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6 07:21:2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

文件编号:劳人薪(1986)65号

发布时间:1986-06-26

实施时间:1986-06-26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
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6年6月26日劳人薪(1986)65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3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共同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不同类别工资区的,其工资待遇按所到地区工资类别的标准计发。

二、在确定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国发〔1985〕135号文件和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套。改套后的工资额是多少就实发多少,不受增资数额的限制。

三、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中,原在部队担任行政职务的技术干部,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在部队领取工资的类别予以改套,即在军队领取技术等级工资的以技术等级改套,领取行政职务工资的以行政职务改套。

四、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各级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任干警的,分配到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任干警的,分配到各级法院、检察院任法警的,他们转业后的职务工资,按军队级别和职务,执行相对应同级别、同职务公安干警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附表:军队干部转业到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

单位工作后的职务工资等级及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行政级别|23|22|21|20|19|18|17|16
-------|-------|---|---|---|---|---|---
军|科职|职|工|职|工|职|工|职|工|职|工|职|工|职|工|职|工
队|技体务|务|资|务|资|务|资|务|资|务|资|务|资|务|资|务|资
干|、工|工|标|工|标|工|标|工|标|工|标|工|标|工|标|工|标
部|文育资|资|准|资|准|资|准|资|准|资|准|资|准|资|准|资|准
基|艺|等||等||等||等||等||等||等||等|
准|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职|||||||||||||||||
务|||||||||||||||||
-|-----|-|-|-|-|-|-|-|-|-|-|-|-|-|-|-|-
排|14、15|10|办|81|办|88|办|95||||||||||
职||、|事||事||事|||||||||||
||11|员||员||员|||||||||||
|||3||2||1|||||||||||
-|---|-|-|-|-|-|---|-|-|-|-|-|-|-|-|-|-
连|12、13|8|科|81|科|88|科|95|科|10|科|11||||||
职||、|员||员||员||员|2|员|0||||||
||9|5||4||3||2||1|||||||
-|---|-|-|-|---|-|---|-|-|-|-|-|-|-|-|-
副|11|7|副|88|副|88|副|95|副|10|副|11|副|11||||
营|||科||科||科||科|2|科|0|科|9||||
职|||长||长||长||长||长||长|||||
|||6||6||5||4|||||||||
-|---|-|-|-|-|-|-|-|-|-|-|-|-|-|-|-|-|-
正|10|6|||科|10|科|10|科|10|科|11|科|11|科|12||
营|||||长|2|长|2|长|2|长|0|长|9|长|8||
职|||||6||6||6||5||4||3|||
-|---|-|-|-|-|-|-|-|-|-|-|-|-|-|-|-|-|-
副|9|5|||||副|11|副|11|副|11|副|11|副|12|副|13
团|||||||处|9|处|9|处|9|处|9|处|8|处|7
职|||||||长||长||长||长||长||长|
|||||||6||6||6||6||5||4|
-|---|-|-|-|-|-|-|-|-|-|-|-|-|-|-|-|-|-
正|8|4|||||处|13|处|13|处|13|处|13|处|13|处|13
团|||||||长|7|长|7|长|7|长|7|长|7|长|7
职|||||||6||6||6||6||6||6|
-|---|-|-|-|-|-|-|-|-|-|-|-|-|-|-|-|-|-
副|7|3|||||||副|15|副|15|副|15|副|15|副|15
师|||||||||局|5|局|6|局|6|局|6|局|6
职|||||||||长||长||长||长||长|
|||||||||||5||5||5||5|
-|---|-|-|-|-|-|-|-|-|-|-|-|-|-|-|-|-|-
正|6|2|||||||局|17|局|17|局|17|局|17|局|17
师|||||||||长|6|长|6|长|6|长|6|长|6
职|||||||||5||5||5||5||5|
---------------------------------------

注:1.此表适用于转业到六类地区中央和省级机关作公安干警工作的人员。省级以下机关和其它工资区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2.工资标准含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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