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5 07:43:29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

文件编号:专利局公告第12号

发布时间:1986-03-10

实施时间:1986-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现将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方式和要求公告如下:
1.中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向其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各一式两份,由专利管理机关提交一份给中国专利局进行备案。
2.外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3.专利局收到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后,分别给专利管理机关或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权人出具回执。回执写明合同名称、许可方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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