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
文件编号:劳人险[1985]11号
发布时间:1985-11-20
实施时间:1985-11-20
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离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在计发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的病假工资时,也应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