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5 07:30:53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

文件编号:法(经)复[1985]53号

发布时间:1985-11-06

实施时间:1985-11-06

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6日
法(经)复〔1985〕5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二、关于请求损失赔偿的期间计算问题,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前并延续到商标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商标法实施之日(1983年3月1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后的,从侵权之日起计算。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案赔偿额计算标准的请示报告
1985年9月17日
(85)赣法经字第16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我庭受理一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未能提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但要求按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进行赔偿。庭审中对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所获得利润"意见不一。应当如何理解,请解释;此外,如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是亏损的,是否还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如何计算其赔偿额,商标法无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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