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押在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5-08-07
实施时间:1985-08-07
关于押于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
执行死刑的如何报送核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们七月五日请示的押于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如何报送核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院《
请你们转告下级人民法院:今后对于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案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并请他们及时将罪犯移交给劳改部门执行。
此复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押于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
执行死刑的如何报送核准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
我区有一罪犯已判处死缓,尚未送往劳改队,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就抗拒改造,须报请执行死刑。司法厅认为,犯人尚未送往劳改队,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拟送高级法院核准。我们认为,应当由抗拒改造的死缓犯所在的看守所经过公安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再报高级法院核准。
妥否,请指示。
1985年7月5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