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5-06-14
实施时间:1985-06-14
第一章总则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二章户内设计
第一节套型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三节厨房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四节卫生间和厕所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m2;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m2;
三、外开门的厕所1.10m2;
四、内开门的厕所1.30m2。
第五节面积计算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m2)除。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七节阳台
第八节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九节门窗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表2.9.5
第三章共用部分 第一节楼梯和电梯 第二节走廊和出入口 第三节垃圾管道 第四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五节附建公共用房 第四章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第一节室内环境 第二节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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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门洞口宽度(m)│门洞口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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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外门│1.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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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门│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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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门│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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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门│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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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门│0.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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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厕所门│0.7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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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门│0.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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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注:①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③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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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窗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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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起居室、厨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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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卫生间、过厅│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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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走廊│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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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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