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5-02-25
实施时间:1985-02-25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和要求,以利于开展商标使用合同的管理工作,现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发给你们。
从1985年5月1日起,各地申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请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办理。
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为了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注册人。
(2)许可使用的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在注册商标办理续展后,合同双方要求继续保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的,应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填报许可合同备案表。
(4)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订有效期内,合同内容有变动或解除许可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标局提出书面声明。
(5)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的应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不得违背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
[附件(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
许可使用的商标:(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_(章)被许可人___(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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