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诉徐保俊离婚一案几个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4-09-18
实施时间:1984-09-18
(一)王威在1980年去美国,1984年上半年办了移民手续,定居美国。人民法院应查明其是否变更了国籍。如他是华侨,则此案应按
(二)王威从美国寄来的起诉书是否须经公证、认证,
(三)王威定居美国,如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告知其在国内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对离婚诉讼的书面意见。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如由王威从美国寄交人民法院,应经过公证、认证。至于人民法院向王威送达诉讼文书,则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
(四)收取诉讼费用问题。本案如非涉外案件,则应按照国内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是涉外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根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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