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工作条例[失效]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4 07:28:00  评论()

文件名称: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工作条例[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4-04-01

实施时间:1984-04-01

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八四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是组织、联系交通各部门开展科技情报活动的行业性情报组织,是交通科技情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交流、推广科技成果,开发新技术,提高经济效果,促进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交通科技情报网要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围绕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情报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实现交通运输事业的现代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各交通科技情报网在交通科技情报研究所的统一规划下组建。参加单位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生产单位组成。

第四条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网长单位(确有必要时可设副网长单位),由部情报所与有关单位协商,经成员单位正式选举产生。为便于开展工作,网长单位要保持相对稳定,特殊情况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协商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网长单位全面负责本网工作,并由该单位一名有关领导干部负责领导网的工作。各网长单位要设网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网的工作。

第六条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成员单位要指定情报机构中熟悉业务的专人担任网的联系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负责网的联系工作,如有更换,应及时通知网长单位。

第七条为加强网的组织管理,各网要订立网章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任务


第八条针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应采用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情报交流活动,加以宣传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各交通科技情报网应注意经济、管理情报的搜集、整理和交流,也可根据本地区、本专业制定规划、计划、技术政策的需要,做一些必要的国内外有关科技情报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地向领导提出建议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发挥参谋作用。

第十条为加强网的业务建设,应积极组织技术业务和情报业务的培训,以培养和提高科技情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和可能编辑出版网讯、网刊和其他专题资料。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二条部情报所职责
(一)负责交通系统各大区、水系、专业科技情报网的组建和归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组织召开情报网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交流经验协调计划,总结和研究网的工作。
(四)对在科技情报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对各网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六)督促检查网的工作开展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并协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网长单位职责
(一)传达贯彻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有关领导部门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主持召开网的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评选和奖励在开展网的活动中作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负责执行网的计划,调查总结情报工作的经济效果和典型经验,及时加以报道传播。
(四)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网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主动地协助网的活动主办单位,组织好各项交流活动,注意节约,讲究实效。
(五)每年及时向部情报所和各成员单位报告网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情报效果和经费收支等情况。
(六)搞好网的资料基础工作和情报手段的建设。
(七)及时地向部情报所反映本网成员单位在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等方面产生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职责
(一)积极参加网的活动、关心网的工作。主动承担并努力完成网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网长单位布置的网的工作。
(二)经常向网长单位反映本单位的科研、双革成果和生产管理经验,反映情报网活动的效果;并对今后网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为制定网的活动计划提供依据。应随时注意收集、积累和掌握有关情况资料。
(三)积极主动为网讯、网刊组稿、投稿,按时完成网讯、网刊编辑部布置的工作。
(四)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团结协作、相互支持、互通信息。

第五章计划和经费


第十五条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活动计划,根据本网各单位科研、生产发展的需要,由网的工作会议充分讨论后拟定,于头年底由网长单位报送部情报所。部情报所对各网计划进行协调,并于年初下达各网执行。

第十六条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活动经费,由成员单位协商合理分摊,交网长单位掌管、专款专用,余款转下年使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主动交纳网费。网的各项开支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讲究效果,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凡交通部责成情报网交流、推广的项目,有关费用由部从推广费中拨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情报网的印章,由网长单位负责刻制、保管使用。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交通部颁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由交通部颁布的“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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