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4-02-01
实施时间:1984-02-15
一、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五市钱(15.625克),白银饰品五市两(15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回。
二、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一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十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二十市两(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放行。
三、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者城镇街道办事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名称、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
一、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海关不限数量,径予放行。
二、上述企业、公司必须进口金银的申报单和加工合同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重量、成色和用途的审查手续。
三、加工销售的产品,不论用进口金银或者是用中国人民银行供应的金银作原料,不论含金银量高低,出厂前,应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检查产品所含金银重量,并核对合同,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
四、海关对出境产品所含金银成分不论高低,一律凭前款规定的证明以及有关的报关单证予以核放。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证明或者超过核准数量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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