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文化部科技成果奖励暂行条例
文件编号:文厅字(83)第1270号
发布时间:1983-06-07
实施时间:1983-06-07
评定奖励等级,应按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理论水平,对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意义大小或经济效益等因素来评定。
1.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意义或有重大经济效益,对促进文化艺术水平的提高有重大突破,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一等科技成果奖。
2.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有较大社会意义或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二等科技成果奖。
3.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意义或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三等科技成果奖。
4.有些技术改造项目和有些科技成果,虽不属国内首创,但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或四等科技成果奖。
5.凡对推广应用获奖项目作出显著成绩,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应给予奖励。但奖励等级应低于获奖项目等级。
1.获奖成果的研制单位和协作单位,各颁发奖状一帧,主要研制人员各颁发奖励证书一件。
2.一等科技成果奖奖金为三千元、二等科技成果奖奖金为二千元、三等科技成果奖奖金为一千元、四等科技成果奖奖金为伍百元。
3.科技成果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研制人员的奖金,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奖金的70%。
4.每项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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