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失效]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3 07:45:39  评论()

文件名称: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3-03-03

实施时间:1983-03-03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克服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是指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三条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建设包干经济责任制。已经确定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应尽快实行。

第四条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来节约投资,缩短工期,而不能高估多算,或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拔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包建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合同或其他合法手续,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包干形式


第七条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
⒈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⒉施工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包干;
⒊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⒋工程技术较简单,需要劳力较多的工程,如铁路路基、公路、水利及民用房屋建筑等工程,可由地方组织统建包干;
⒌综合开发单位或设计单位对主管部门包干;
⒍有条件的,也可对地区、部门实行不指定具体项目的建设任务大包干。

第八条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包干任务都要层层落实。
由主管厅、局和建设单位包干的项目,都要由包干单位按包干的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施工单位内部也要层层实行包干经济责任制。
包干单位还要按包干要求与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包干建设的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试行招标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拟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三章包干依据


第十条实行建设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落实建设条件,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文件,并列入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需要“五定”的项目,应重新审定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经济效益和主要协作条件,据以进行包干。

第十一条包干指标按照国家或部门、省、市、自治区批准的现行定额和标准计算确定,没有统一定额标准的,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按平均先进的原则共同编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包干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包干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⒈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平方米造价包干。
⒉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⒊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⒋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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