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2-10-21
实施时间:1982-10-21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82)法刑字第24号请示收悉。
关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受理,至今尚未判决的公诉刑事案件,应
当按照
序,由公安机关起诉的问题,经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公安部预审局共同研
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曾规定仍按照
第十四次会议《
国各地要逐步全面实施
,按照
的“老大难”案件从前是由公安机关承办的,现在可能会发生退回补充侦查等问题,
因此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这类实际工作。希望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协力尽快地处理完
这极少数历史遗留案件。
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共同协商决定。
我们所提第一点意见,仅供你们参考。我们不另行文答复。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82)法刑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在“
判。主要原因:一是案情复杂成了“老大难”;二是公安机关预审终结后,人民检察
院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为根据不接受起诉。如呼伦贝尔盟有五件,被告人均是1972年至1979年底以
前被拘留、逮捕后久拖未判。其中有的在今年以来又经同级党委批示或由基层人民法
院作一审提出拟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由于检察机关仍不受理起诉和不出庭支持公诉
,而无法开庭审理。
上述问题,我院曾于1981年3月以(81)法刑字第3号文请示最高人民法
院,并通知我区各级人民法院,鉴于从1981年已全面实施“
的刑事案件要一律依照
意我院意见。但至今检察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精神的理解上不统一,不
能接受起诉和不出庭支持公诉,这些案件还是无法审理。据此,对1979年底以前
立案至今还未审结的案件,根据从1981年全面实施“
应按照
定进行审理。
当否,请批示。
198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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