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3 07:35:02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

文件编号:(82)高检监函第014号

发布时间:1982-09-06

实施时间:1982-09-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
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1982年9月6日(82)高检监函第014号)

贵州人民检察院:
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这样可使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有明确分工,既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又便利工作的进行。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院电话答复废止,按此文字批复执行。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