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3 07:25:17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1-11-06

实施时间:1981-11-06

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
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981年11月6日)

1977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通知[公发(1977)46号文件]规定,对1975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根据中央关于“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不予退休,不扣病假工资。这是考虑到他们工龄短、工资低、退休后生活困难。这个规定对团结教育这些人是有利的、正确的。
近来,一些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来信,说他们年老多病、工作力不从心,要求退休,颐养晚年。也有的说不让退休,就与国家其他职工不一视同仁。有的单位也询问对这些人的退休问题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公发[1977]46号文件,贯彻了中央关于对这些人“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仍应继续执行。对于年老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退休的,可以准请长假的形式,工资照发,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这个意见应向他们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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