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1-09-16
实施时间:1981-09-16
一、按照货物本身的属性、规格,必须配装在甲板上。如有生动、植物(性畜、蜜蜂、鱼苗、树苗、海带苗、盆景、花卉等等);货物尺码大于船舶舱口或不适合在舱内积载的笨重长大货物等。
二、按照习惯作法,可以配装在甲板上的不怕湿、不怕晒、不怕冻的货物。如木材、毛竹、集装箱、钢材等等。
三、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发货人需经起运港和承运船舶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起运港才能承运。
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起运港应在运单上加盖“甲板货物”戳记。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及到达后的拆除工作,由承运船舶负责,托运人应承担所发生的工时费用。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将不符合甲板货物配装条件的货物擅自装载在甲板上;
二、由于承运人过失发生的责任事故。
除此以外,承运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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