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3 07:24:10  评论()

文件名称: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1-09-16

实施时间:1981-09-16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交通部颁发)

第一条为确保水路甲板货物运输的安全质量,明确准许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范围,健全甲板货物运输制度,针对甲板货物运输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清责任界限,特制订本规定,作为《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特种运输”的一项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甲板货物,系指在船舶露天甲板、船楼甲板及通道等没有固定遮蔽部位所装载的货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的货物运输。

第四条承运人配装甲板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货物本身的属性、规格,必须配装在甲板上。如有生动、植物(性畜、蜜蜂、鱼苗、树苗、海带苗、盆景、花卉等等);货物尺码大于船舶舱口或不适合在舱内积载的笨重长大货物等。
二、按照习惯作法,可以配装在甲板上的不怕湿、不怕晒、不怕冻的货物。如木材、毛竹、集装箱、钢材等等。
三、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发货人需经起运港和承运船舶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起运港才能承运。
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起运港应在运单上加盖“甲板货物”戳记。

第五条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所需用的材料(如捆绑索具、衬垫、焊接支架、支撑等)由发货人提供。卸船时由到达港随同货物交给收货人。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及到达后的拆除工作,由承运船舶负责,托运人应承担所发生的工时费用。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甲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将不符合甲板货物配装条件的货物擅自装载在甲板上;
二、由于承运人过失发生的责任事故。
除此以外,承运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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