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
文件编号:(80)商层联字第41号
发布时间:1980-09-18
实施时间:1980-09-1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的补充通知
合作商店流动售货,设摊经营,应该予以鼓励,不应摊派费用,以利于合作商店恢复原有的经营特点,便利群众购买,也可以解决合作商店网点严重不足的困难。因此,对合作商店走街串巷,流动售货和在集市外设摊经营部分,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合作商店在集中集市上设摊经营的,可按《工商行政通报》一九八0年第二期“问题解答”,酌情收取少量的服务费。县、镇没有集中市场的沿街集市,合作商店设摊经营的,是否收取服务费,可参照对待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办理。
以上意见,希即转知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商业局按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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