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0-01-14
实施时间:1980-01-14
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
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第一审案件,在送达判决书后,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裁定维持原判决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或者对原判决进行改判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在送达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
三、凡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认真查明事实、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实,不要上报。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就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类推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查,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应当签署意见,并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本院审核;不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经本院审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五、专门人民法院报核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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