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75-11-03
实施时间:1975-11-0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展览品的申报、查验
展览品因故需要移出展览场所的时候,应当报经海关核准。
海关查验展览品的时候,展出单位或者它的代理人应当在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宣传品和技术资料,不得展出或者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口或者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
第三章展览品的使用、赠送、出售和放弃
1.出售给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由我国有关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出售(或者赠送)给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或外交官的,由该使领馆或外交官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出售给其他中、外单位或个人的,由展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关请领许可证,海关凭证查验,征税放行。
第四章展览品的转移和复运出口
对按期复运出口的展览品,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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