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已退职的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问..
文件编号:(66)中劳薪便字第56号
发布时间:1966-02-11
实施时间:1966-02-11
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问题的复函
你室一月十七日来函已由全国总工会职工接待室转给我们处理,经与内务部城市福利司研究后,答复如下:
对于因工负伤于一九六一年以前作退职处理的职工,原负伤部位伤口复发(持有证明)需要继续治疗,因自行负担治疗费用困难而找回来时,可由原所在单位给予免费治疗。上述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退职的也可以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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