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抄转江西萍乡矿务局的来函一件请研究处理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2 07:32:00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抄转江西萍乡矿务局的来函一件请研究处理

文件编号:(63)中劳薪字第697号

发布时间:1963-12-10

实施时间:1963-12-10

劳动部抄转江西萍乡矿务局的来函一件请研究处理

(1963年12月10日(63)中劳薪字第697号)

煤炭工业部:
现将你部所属的江西萍乡矿务局(63)煤劳冯字第1457号函的抄件一份转去,请研究处理并提出下列意见供研究参考:

一、对于年龄和工龄符合退休条件,已经作退休处理的一期矽肺病职工,如果矽肺病病情变化,发展到二三期,因为生活困难要求原企业解决的,可以酌情给予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补助费的数额与退休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此项补助费从原企业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并由企业行政方面在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二、患二三期矽肺病脱产休养的职工,其工龄、年龄均符合退休条件的,如果本人要求退休,也可以作退休处理。

三、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代偿机能已经由乙丙两类恢复到甲类的,其待遇应该改按一期职工的待遇处理。

四、1963年9月23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通知中规定,在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五个部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会议报告”)以前,已经脱离生产休养的矽肺病职工,其生活待遇标准高于“会议报告”中关于脱离生产休养的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规定的,可以按照原来的待遇标准执行。但考虑到有些单位改按“会议报告”的规定执行有困难。萍乡矿务局对这个规定提出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现在统统改过来也不必要,如果该矿考虑到其内部具体情况,对上述脱产休养的职工改按“会议报告”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没有意见而且更有利于职工团结,也可以同意该矿按此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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