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63-07-29
实施时间:1963-07-29
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
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
1963年5月8日来文请示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保外就医的犯人)重新犯罪后的逮捕手续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刑期未满前,还是犯人,只是执行的场合不在监狱、劳改队,而在社会上。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时,当地公安机关可先行拘押,再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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