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古物保存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60-01-01
实施时间:1960-01-01
一)直辖於中央之机关
二)省市县或其他地方机关
三)寺庙或古迹所在地
前项重要古物之标准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定之
前项古物发现时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当地主管行政官署呈由上级机关咨明教育部内政部两部及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收存其古物并酌给相当奖金其有不报而隐匿者以窃盗论
前项学术机关采掘古物应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审核转请教育内政两都会同发给采取执照无前项执照而采掘古物者以窃盗论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组织条例另定之
前往国外之古物至迟须於二年内归还原保存处所前二项之规定於应登记之私有古物适用之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