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内务部关于在企业和合作社系统中工作的残废军人伤口复发..
文件编号:(57)内优字60号
发布时间:1957-02-11
实施时间:1957-02-11
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你厅(56)民荣字第9号请示悉。关于转入企业工作的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
关于转入合作社系统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经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资处联系,据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工人职员,亦统一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的各项规定。这个规定,1956年2月2日内务部、财政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对它的说明第一项指出:“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包括转业复员军人),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此转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在治疗期间,也应按照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的一样照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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