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卫生部关于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县乡小学教师应与当地享受公..
文件编号:[56]卫医字第586号
发布时间:1956-11-16
实施时间:1956-11-16
应与当地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干部同等对待的通知
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县乡小学教师,应与当地其他县乡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同等对待。不应对小学教员有所歧视或限制过多。如教师放假回家患病后所有医药费,回原地不能报销;而干部在外地看病的医药费单据能报,类似情况应立即改变。
2.合理划分负责医疗机构,简化诊病手续:如四川荣昌县龙兴乡小学教师反映,原该校在距学校二、三十公尺的曾家山卫生所治疗,而卫生科于今年7月1日规定该校到十里地以外的医疗机构看病;仁寿县新寿小学黄永枚同志反映,该地教师有病后,先要有完小校长的介绍,再有区中心学校的介绍才能看病;如是急重病人须转地医疗时,还要经区、县批准;在县治不好须转院时,再由专署批准。这种繁杂的诊病手续,有时把轻病拖重,应力求改善。同时,转院手续,亦应一切干部一视同仁,不能对小学教员有所不同。
3.检查和修订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如内蒙伊盟达期二狗湾小学石企强同志反映,该地医疗费一次超过五角以上,须经卫生科批准,而卫生科距学校有80里地;广东龙川县老隆区水贝乡小学董泰梅反映,该校教师一个月只准报销六角钱的医药费,超过部分要自己负担;有的吃中药的药费不准报销等。
各省、市接此通知后,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如有类似情况,应及时予以重视和改进。
195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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