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5-05-08
实施时间:1955-05-08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一)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三)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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